◎ 劉商隱
上週媒體報導龍王鯛成功孵育三千隻魚苗的新聞,令人憂喜參半,甚至憂大於喜,龍王鯛全球族群現況依「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紅皮書中屬於「瀕危」等級,在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為附錄二的物種;在台灣,農委會於一○三年將龍王鯛與隆頭鸚哥魚列入野生保育類動物名錄並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保護。
而龍佃海洋生物科技公司與屏科大團隊於一○九年申請輸入與繁殖許可,須主管機關海洋保育署核准,當時是審查委員之一的我並不支持輸入,主因是輸入的個體數會直接影響到野外已瀕危的族群,且輸入國為印尼(種魚來源非來自台灣),須審慎評估未來「放流」對台灣原生族群基因組成的影響。因委員們對放流的影響有疑慮,申請團隊遂移除申請書中的後續放流部份,表示魚苗僅作「研究遺傳多樣性」用途,故海保署僅核准繁殖技術研究。
五年後讓我憂心是新聞透露該廠商未來希望能藉「放流」以增加台灣族群量,並從保育類除名,進而提供市場利用,雖然在馬等人(二○一九)所發表的全球龍王鯛的親緣地理研究中指出,太平洋族群為一個基因交流頻繁的族群,但位於分佈邊緣的族群有可能因為隔離效應而形成有遺傳變異的族群(如西印度洋塞席爾),而台灣與日本位處其太平洋分佈北界,極有可能也受到相同隔離效應,因此在台灣族群與鄰近族群(琉球、菲律賓與種魚來源國印尼)間族群聯通性尚未清楚前,不該貿然放流。
魚苗放流並非養殖成功後就能馬上施行,施行前需要進行完整的生態、遺傳多樣性影響評估,才能確保放流後不會對本地族群有負面影響,且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後同意。再者,全球的魚苗放流案例多以當地族群個體為種魚進行,目的是避免基因污染,個體對環境的適應力也相對高。反觀此例,親魚皆來自印尼,而非鄰近國家,在沒有任何族群聯通性與基礎研究前若貿然放流絕非明智之舉。即使未來有機會進行放流,藉以增加台灣族群的可繁殖個體,依本魚種生殖聚集且集體排精排卵的行為,受精卵會藉著表層流開始往鄰近棲地散佈,台灣所產生的幼魚有極高機率會往北入添到琉球族群而非台灣族群,同時在地族群若無配套管理措施就解禁,將會落入「你放我抓」的無限輪迴,而恢復野外族群數量「放流並非唯一選項」,過去將其列為保育類動物(禁補)實質已跨出保護第一步,且近年保育意識抬頭,全民對龍王鯛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已有認知。
若能設立龍王鯛棲地保護區並有效執法,相信依靠自然的幼魚入添也能使族群穩定成長。龍王鯛的保育與復育須正視的問題並非成功繁殖與否,而是長期缺乏基礎生物與族群資料和保護區執法力不足,以龍王鯛與隆頭鸚哥魚為例,筆者在一○五年科學月刊的文章「從龍王鯛之死談其保育現況」中提及台灣並無任何分佈與族群基準調查與研究,唯迄今仍無資料,因此無法了解禁補十年後之成效與規劃保護區。
與其寄望繁殖與放流,海洋保育法剛三讀通過,海保法賦予主管機關劃定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期望未來能彌補過去缺乏基礎資料、法源混亂與執法不足的困境,目前當務之急為進行基礎調查,針對龍王鯛主要棲息海域以海保法規劃適當保護措施並與在地資源使用者合作,共同保護與保育為數不多的龍王鯛族群。
(作者是中山大學海洋生物科技暨資源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