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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社區設有社區規約條款,約束住戶以保證住宅品質,不過根據報導指出,台中市一處豪華社區,因兩戶住戶把車停放於車道,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社區管委會開會決議增加占用公共設施、每一小時處一萬元罰款的社區規約條款,張姓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一百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時,他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

管委會打官司聲明張男應「給付社區罰款」一四五萬元,張男答辯是因大門緊閉,才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但法官檢視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認為管委會處罰合理,占用車道時間約一二五小時,判決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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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杉榮

在朱立倫的領導下,國民黨是否還想重新執政?越來越令人懷疑,他提名翁曉玲這樣的立委,在立法院一再提案挑戰既存的憲政體制,黨中央不僅不踩煞車加以勸阻,反而鼓勵開快車直衝斷崖。把憲政基本知識當柴燒,把五權憲法當糞土,不服憲法判決就罵人綠色大法官,國會醜劇一演再演,國民黨還想重新執政,無異癡人說夢!

憲政體制在藍白立委的踐踏下,有殘破傾頹之虞,民進黨柯建銘總召迎戰在野的「毀憲亂政」,越加吃力,但換個角度來看,民進黨應該好好珍惜像翁曉玲這樣的「驚世立委」,因為國民黨在立法院越加「翁曉玲」,台灣公民社會就會越覺醒,不容藍白在立法院一手遮天;越多的「翁曉玲」提案,國民黨就越不可能翻身重新成為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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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女團NewJeans今年四月被直擊在台北街頭拍攝,幾位路人幸運遇到後立刻興奮分享照片,甚至連五月天阿信都不禁分享,然而相關內容都在NewJeans粉絲的「強烈要求」之下全數刪除。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拍攝地點附近的住戶甚至被工作人員檢查手機,都讓網友質疑:「這是黑道圍事嗎?」

究竟路人在公眾場合拍攝偶像藝人,他們可以主張肖像權嗎?工作人員及粉絲可以要求網友刪除照片嗎?檢查手機這個行為合法依據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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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景欽

一九六六年,日本清水市發生味噌公司老闆一家四口被殺及放火案。案發一年後,警察逮捕一名員工袴田巖,經檢方起訴,於一九八○年判死刑確定。但因疑點太多,在袴田的姐姐與義務律師團的幫助下,終在二○一四年,由靜岡地院裁定再審,袴田因而獲釋。惟檢察官抗告,直至二○二三年八月,靜岡地院才正式審理,並於近日判決無罪,檢方雖可上訴,但翻盤機率不高。這起世紀冤案,讓人有所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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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自由時報社論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身陷涉貪官司,被羈押於土城看守所,廣受矚目,國內外新聞媒體、街談巷議以此為熱門話題。柯文哲十年前以「誠信清廉」、「公開透明」、「超越藍綠」等為號召,宣稱白色力量足以「改變成真」,兩任台北市長,且在總統大選鼎足而立。如今被指選舉財務不清、涉嫌圖利或收賄,已遭羈押,雖是非曲直須由司法最終判定,但就政治效應而言,其個人及所欲建構的第三勢力,已因名與實、說與做之間落差極大,而有自毀長城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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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司想傳媒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時,密封遺囑表示140億遺產將全留給2房獨子張國煒,長達8年的爭產訴訟如今畫下句點,最高法院判決張國煒將可獲逾140億元遺產。

新聞報導指出,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8年前過世,生前預立密封遺囑,將遺產留給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其胞兄、大房三子張國政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皆認定確實為張榮發親自製作的遺囑,遺囑有效,判張國政敗訴,最高法院駁回張國政上訴,全案確定。外界估計,扣除應給付張家子女等人的法定「特留分」遺產後,張國煒約可獨自繼承140億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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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號稱157的柯文哲,在自己黨內的節目中,大言不慚地說:「其實我非常清楚,如果真的要比帳務,我們絕對比藍綠乾淨多了」。柯文哲更進一步表示:國民黨說費用2億,但他認為加個零頭都不只;而民進黨說5億,他看來也是不只,若真的要檢驗,敢保證藍綠兩黨的帳一定比民眾黨更經不起檢驗。

柯文哲的這番話犯了很低級的邏輯錯誤。在邏輯論辯的過程中有一種以人身攻擊取代爭執點辯駁的謬誤。拉丁文稱Tu quoque, 翻成口語英文就是 "you too”—— 你不也一樣 嗎?(台語應該說:「你嘛同款!」) 例如: 一個法官譴責一個小偷的竊盜行為,小偷回嘴說:「你一個月的薪水超過十萬,比起我偷的耳機只值五十元,你偷的比我多,簡直是個大盜!」 姑且不論尸位素餐的法曹可否類比盜匪,說人家是個大盜,並未成功地辯駁自己不是個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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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凱

再強調一次,這個國家的刑事法律體系誠然不是沒有缺陷,但若把既有的體系架空,另起爐灶弄一套「在野特偵組」、「國會揭弊」之類的玩意,那絕對只會造成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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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高虹安貪汙案的一審法官,確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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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志潔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做成後,藍白一陣撻伐,令人遺憾,尤其由有些說法傳遞錯誤法律概念,需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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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釋憲案於7月10日在憲法法庭進行準備程序,針對聲請暫時處分部分。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及立法院各黨團代表出席。憲法法庭準備程序,諸位大法官都對立法院擴權法案提出各項質疑,其實台灣法學界、公民團體都多次提出這些質疑,翁曉玲、黃國昌等依舊侃侃而談,但仍然是答非所問。

「國會濫權」在憲法法庭上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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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逸民

國民黨、民眾黨「為反對而反對」式的所謂國會改革,抄襲過去民進黨許多提案法條,囫圇吞棗再瞎改一小部分,又急就章要馬上通過,這種做法只想把總統、部會各級官員,甚至看不順眼的人民,通通叫來國會讓他們臭罵、罰錢,以重回黨國時代的舊日榮光:走路有風、人人都來巴結、敢得罪就必定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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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韜/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

中國國民黨及民眾黨聯手推動及迅速強行通過的「國會改革」是國會越權,所謂的「國會改革」主要是要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增加立法院的調查權和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同意權、立法院政府院長記名投票等共五項。這樣的「改革」在某程度上改變目前的憲政體制,這不只是政治改革的擴權問題,而是更改憲政體制的越權問題。一方面是程序上越權,立法院不能以「國會改革」之名單方面進行憲政改革。另方面是實質結果上的越權,「國會改革」必須是在憲政體制容許下的改動,立法院以通過一般法律及組織法單方面變更權力分立的實際現況,其結果是目前憲政體制下不被容許的。

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中的政制既非總統制亦非內閣制,而是雙首長制,這套來自中國的憲法有其重要歷史背景,回顧當初袁世凱及宋教仁之爭,一貫的國民黨論述會以黑白二分的方式呈現在教科書中,由於袁世凱的專制,故反對宋教仁的內閣制,甚至被質疑下手暗殺宋教仁。先撇開個人政治爭鬥,重點其實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之爭。當年憲政爭議的結局是無解的憲政危機,並最終演變為帝制復辟又復辟,多省在復辟下宣布獨立又獨立,所謂的共和國分崩離析,內戰又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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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立法院歷經三天三夜的表決大戰,國眾兩黨提出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五月廿八日完成三讀表決通過,包含總統須依序即時回答、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廿萬元等關鍵條文。問題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第十五之四條規定:在總統的國情報告之後,立委進行口頭詢答,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這個條文可能會因為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

憲法的制定,可區分為制定權與被制定權。制憲行為是一種制定權,屬於政治上的行為,不受任何限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權力,則是由憲法而來的被制定權。修憲權也是被制定權,是一種法律上的行為,受到憲法的限制,應存有界限(界限即憲法的基本精神)。相對於此,制定權本身是政治的行為,不是法律上的行為,所以沒有界限。問題是,到底憲法基本精神的內涵是什麼?憲法基本精神,其實是制憲者在制憲時,賦予憲法的一種共同價值標準。這可由憲法第一條判斷: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就此而言,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可歸納如下:民主國(民有、民主共和國)、共和國(民主共和國)、法治國(民治、憲法第廿三條)、社會國(民享、憲法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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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瑟致/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挾著國會多數的優勢,不但無視民進黨的批評,更越過該有的立法程序強行通過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立法院朝野對立的亂象之外,更引發社會群眾的不滿聚集國會場外進行抗爭。國民黨、民眾黨假國會改革之名,卻是國會擴權之實,擴權法案是為了政治操弄之便,除了侵犯憲法規定的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也傷害了台灣的民主法治。可以說,藍、白簡直比中共的的專制手法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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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司想傳媒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許多長輩會選擇在臨終前規劃自己的遺產,期待子女利用遺留下來的財產過更好的生活,或是減輕子女的財務負擔。但有些不孝的子女在父母生前沒有盡孝道,死後卻想要白白繼承父母的遺產,天底下怎麼可能有那麼好康的事呢?其實在民法上有一種情況,父母是可以拒絕子女繼承其遺產的。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南投縣有名黃姓男子吸毒多年,毒癮發作家人即遭殃,去年7月即在毒癮發作後毆打母親,其母向南投地院聲請保護令,禁止黃男接觸、騷擾。黃男知道母親聲請保護令後,不但沒有收歛反而變本加厲,多次違反保護令,辱罵其母,甚至揚言要殺掉她,讓其母十分恐懼。

黃母對吸毒的長子十分痛心,擔心若她過世後,會再與手足爭產滋事,未雨綢繆下,向南投地院聲請對黃男判決喪失繼承權,不過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黃男對母親之繼承權尚未發生,因此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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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文彬

憲法法庭將於四月廿三日進行「死刑是否違憲」之訴訟辯論,「死刑存廢問題」涉及社會價值觀,甚至宗教哲學的理念層次。美國開國政治家傑佛遜在所著「聯邦論」嘗言:「政府的政策往往是要在『兩害權其輕』或『兩利權其重』之間作出抉擇,而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當今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亦可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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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被害人違反調解約定,未依約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就算加害人尚未全數付清賠償,法官照樣判被害人免刑!

約定先賠一半就撤告

張姓男子駕車違規迴轉,害後方陳姓少年所騎機車煞車不及摔車受傷後,與陳父十五萬元和解,雙方達成張男只要先支付七萬餘元賠償金,陳父就撤回告訴;未料張男履約支付七萬餘元,陳父卻反悔,拒不撤告。基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雖然張男確實犯下過失傷害罪,但調解成立卻仍讓被告遭刑事追訴,有失公平,依職權判張男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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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司想傳媒

最近有則新聞引起廣大網友討論,英國知名鋼琴家卡瓦納(Brendan Kavanagh)近日在街頭直播演奏時,遭遇一群中國小粉紅騷擾,要求卡瓦納「遵守中國法律」不准拍攝,還當眾咆哮誣指卡瓦納是種族主義者,引發外界熱議。隨著輿論延燒,這群小粉紅的身分也被網友起底,其中一人還特地拍片「還原」事發經過,還理直氣壯稱當時對卡瓦納大吼的男子是為了「保護中國五星旗」,「我們作為中國兒女,如果見到隨意損害國旗的人跟事,我們要主動上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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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預立遺囑方式,民眾最常使用的是自書遺囑。自書預立遺囑,只要符合民法第一一九○條,在遺囑中載明子女如何繼承自己的遺產,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等要件,遺囑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以本案來看,女子對母親十五年不聞不問,音訊全無,確實未善盡扶養母親義務,對晚年臥病的母親也未盡扶養照顧義務,已符合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故母親立遺囑表明大女兒不得繼承其遺產,就會發生大女兒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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