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一九六六年,日本清水市發生味噌公司老闆一家四口被殺及放火案。案發一年後,警察逮捕一名員工袴田巖,經檢方起訴,於一九八○年判死刑確定。但因疑點太多,在袴田的姐姐與義務律師團的幫助下,終在二○一四年,由靜岡地院裁定再審,袴田因而獲釋。惟檢察官抗告,直至二○二三年八月,靜岡地院才正式審理,並於近日判決無罪,檢方雖可上訴,但翻盤機率不高。這起世紀冤案,讓人有所省思。

此案,檢察官提出的最主要物證,是在案發現場外的味噌桶內找到的五件衣褲,上面沾有血跡,而在袴田父母家也找到相同布料的褲子,以此證明袴田是殺人犯。惟當年並無DNA鑑定,只以血型與布料相同,即推斷袴田為兇手,實屬粗糙荒謬。尤其這五件血衣褲,是案發一年之後,才在工廠外的味噌桶裡找到,更令人不解,到底是警察太粗心,還是兇手笨到拖了一年都未處理。這實在很難不懷疑證物血衣是警察所捏造。

而檢方,自會拿出證據之王即「被告自白」來為證明,惟因當年的日本,羈押處所是代用監獄也就是警局,故袴田遭押的廿幾天,每天被警察連續拷問十幾個小時,最終在不堪壓迫下,袴田自白了。惟既無任意性,更處處充滿警察誘導之痕跡與矛盾。

故此案,只要堅持無罪推定、罪疑惟輕與證據裁判原則,都應判無罪。一審的審判長熊本典道,當時未滿卅歲,雖堅持被告無罪,卻無法說服另兩位資深法官,因採多數決,熊本只能含淚寫下有罪死刑的判決書。受限於判決評議不能公開的法律枷鎖之下,熊本只能淚水往肚裡吞,導致他卸任法官當律師,並經歷酗酒、離婚,甚至律師執照遭撤銷,過著流浪的救贖生活。直至二○○七年,他才對外公開評議內容,並矢志救援仍在獄中的袴田,更極力主張日本應廢死。

二○一四年,袴田被釋放,卻直到如今,第一審才判無罪,但熊本早已在二○二○年抱憾而終,袴田也已八十八歲了。近來憲法法庭的生死判,針對判死必須保障被告辯護權與嚴守正當程序,甚至合議庭法官必須一致決,或許就是因為面對死刑的不可逆性,刑事司法者所應抱持戒慎恐懼之態度。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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