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0 自由時報社論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身陷涉貪官司,被羈押於土城看守所,廣受矚目,國內外新聞媒體、街談巷議以此為熱門話題。柯文哲十年前以「誠信清廉」、「公開透明」、「超越藍綠」等為號召,宣稱白色力量足以「改變成真」,兩任台北市長,且在總統大選鼎足而立。如今被指選舉財務不清、涉嫌圖利或收賄,已遭羈押,雖是非曲直須由司法最終判定,但就政治效應而言,其個人及所欲建構的第三勢力,已因名與實、說與做之間落差極大,而有自毀長城之虞。
就柯文哲及其支持者而言,在民眾黨定調「國家機器動員、司法政治追殺」,並以「全黨動員、全國開講」全面挺柯一人之後,政治運作及抗爭已是現在進行式。然而,對關注台灣前景的廣大公民,從柯文哲涉案所看到的,毋寧是慶幸總統大選台灣沒選錯人,而一向夸夸其談的政治人物操守遭質疑,感歎權力使人質變,期待司法毋枉毋縱,要從這一眾所矚目的指標案件,展現公信力;其過程所牽涉的司法正義及法律攻防,對推動並普及法治觀念,建立成熟的民主社會,應有助益。
柯文哲引發的爭議及官司既眾所矚目,其中京華城案羈押庭兩度裁定不一,增添議論。先是地方法院法官裁定柯未主動干預,判其無保請回;在檢察官抗告後,高院依同案多名被告及證人說詞事證,裁定柯「積極介入」本案,裁定抗告成功,撤銷無保請回。地院因而重開羈押庭,法官以柯「明知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裁定羈押禁見。
法院裁定不一,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地院法官先是採信柯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案情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且檢察官所提事證難以證明柯犯嫌重大,裁定無保請回。裁定旋引發軒然大波,主要是違反常識常理,即市長在公文書上蓋章,事後卻以「不知道」或「副市長幫蓋的」自辯。以京華城案爭議極大,市府與業者早有訴訟,加上柯文哲的行事作風,以「不知道」自辯,其誰能信?不合常識常理的難以持久,因此輿論譁然、檢方不服、高院發回、地院更裁,都是必然的結果。
不過,這也引發司法改革的議論。即就社會矚目或重大繁難案件的羈押庭,是否由現今的一位法官獨任,考慮改為合議裁定,以降低濫押或縱放的可能,並避免「同一法院、同樣事證、不同裁定」,導致同一案件數度來回,如鄭文燦案來回三次的現象,應有助增進司法公信力。
必須強調,台灣以往檢方「押人取供」的情事屢見不鮮,後經大法官會議解釋,以羈押形同拘禁,不可率然為之,羈押權已於一九九七年回歸法院。如今,羈押權的濫用已有節制,應可再求精進。另一方面,柯文哲被裁定無保請回後,民眾黨聲明感謝法院扛住壓力還其公道,三天後遭羈押禁見,卻又指控法官羅織罪名;顯見其判斷司法公平與否的標準,獨沽放柯、羈柯一味,而非以法院裁定理由為據,其為政治抗爭,昭然若揭。
尤有甚者,在群眾集會場合,形塑「台灣曼德拉」、「示現菩薩」等形象,把賴清德總統說成皇帝,指控新黨國體制、綠色恐怖治國。凡此或屬在同溫層取暖大會自嗨所常見,但集體陷入「唯柯是尊」的個人崇拜而不論是非,卻不利民眾黨爭取理性公民的普遍認同。
事實上,柯文哲引發的爭議,京華城案之外,還有他案,即使其競選總統財務,也有帳目不清、前言不對後語的情事。以選舉補助款為例,把政府補助款一億一千多萬元的三分之二歸於柯個人,顯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規範相悖;尤其把其中四千三百萬元購置個人辦公室,也可能超額而違法。從而,柯文哲決定不抗告,羈押兩個月期間,實為個人省思「素人從政」起起落落,並檢討是否有違初衷的機會;尤其爭議中諸多「柯黑」都曾是「柯粉」或前幕僚,顯見從基本做人到為政的領導統御,都出狀況。
對台灣整體而言,柯文哲涉案所牽引的羈押、抗告等司法程序,判別圖利、收賄等罪刑,乃至於無罪推論、偵查不公開、輿論審判等人權及公正司法的要項,也有機會藉眾所矚目的案件,再度檢視而讓公眾理解。至於司法機關,當前要務是讓證據說話,依程序正義的前提,辦好京華城案及其他可能牽涉案件。只要秉公辦案,減少外界政治干預,確立司法獨立與威信,全民都會支持,台灣民主法治的明天會成熟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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