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健正
京華城容積獎勵案的爭議,從法律層面來看,其核心問題清晰而明確。一審法院的認定指出,所謂準用都更「20%容積獎勵」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即任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大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依據,不得由行政機關自行創設。
容積率的給予攸關土地開發利益,動輒涉及數十億元的商業利益,此類事項本應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法院進一步認定,若無對價關係,此舉構成圖利他人;若有對價關係,則屬貪瀆。這兩種結論,無論哪一種成立,對於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法律判斷並非突如其來。郝市長任內,面對京華城的陳情,即以「於法無據、於法不合」為由,明確拒絕,並與沈慶京劃清界線。柯市長第一任期內的副市長及都發局長,同樣以有圖利之疑慮為由,拒絕給予這20%的獎勵。這些官員當時的堅持,如今經法院判決,證明是正確的法律判斷及行政裁量。行政系統內部的把關機制本應如此運作,而它確實曾經守住了這道底線。
沈慶京作為此案的直接受益人,對於昔日拒絕其陳情的官員懷有怨懟,或許在人情之常上不難理解。然而,怨懟是一回事,無中生有的指控則是另一回事。據報導,沈慶京刻意指控有人索賄不成,試圖將道德責任轉嫁他處。這樣的說法,不僅與法院認定的事實相悖,更符合其長期備受訾議的行事風格。一個在商場上慣於不擇手段的人物,在法律困境中選擇以攻代守、以汙衊換取輿論同情,不過是一貫作風的延伸。社會自有公斷,毋須他人過多置喙。
法院對台北市政府涉案公務員的判決值得細思。這些人依法被判有罪,但法官考量其係迫於長官壓力而觸法,均給予緩刑處分,不必入監服刑。這樣的判決,體現了法律的人情厚度,也揭示了官僚體系的深層危機。當上位者以權力施壓,下位者往往在服從與違法之間被迫選擇。法官的緩刑決定,是對這些公務員處境的理解與寬容,但也應成為一記警鐘:公務員的職責在於依法行政,而非依長官意志行政。當兩者衝突時,法律的位階永遠高於長官的命令。
然而,法院判決後,始作俑者柯文哲的回應令人側目。他既未反省,也未提出有力的法律論據自證清白,而是召開「國際記者會」,公開向賴清德總統宣戰,聲稱「絕不屈服」。這樣的反應,在邏輯上存在根本的錯置。法院是獨立的司法機構,判決是法官依據事實與法律所做出的專業認定。將司法判決詮釋為政治迫害,是混淆司法與政治的危險操作。更何況,若真要指控司法受政治干預,所需的是具體的證據與法律程序,而非一場面向國際媒體的政治表演。這種錯置的憤怒,折射出一種異於常人的是非觀、道德觀與法律觀。在柯文哲的觀念裡,法院的有罪判決似乎不是需要正面回應的法律事實,而是需要設法推翻的政治障礙。
台灣民主化數十年來,追求司法獨立是最艱難、也最重要的成就之一。這意味著,無論是總統、市長,還是財團大亨,任何人都不得指揮法官的判決或檢察官的偵查。柯文哲聲稱總統可以操控司法,這樣的指控若成立,意味著台灣的民主努力付諸東流;若不成立,則意味著他在以政治謊言誤導公眾。無論哪一種情形,都是對台灣民主制度的嚴重傷害。
具體而言,柯文哲的指控既是對賴總統的無端牽拖,也詆毀了所有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與法官的專業與清譽。這些司法人員依法辦事,卻莫名地被捲入政治口水,淪為政客推卸責任的代罪羔羊。長此以往,社會對司法獨立的信賴必將動搖,而司法公信力一旦崩解,受害的是每一個需要依賴法律保護自身權益的普通公民。
京華城案對台灣社會的衝擊,遠超過一個貪瀆案件本身。它讓我們看到,一個被法院明確判決有罪的政客,毫無悔意與愧咎,反而繼續義憤填膺、指控他人,強辭奪理,以更大聲的噪音蓋過法律的裁判。柯文哲固然有權為自己的清白辯護,這是任何公民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但辯護必須言之有據,立基於事實與法律,而非訴諸情緒、製造對立、消費選民的信任。至於那些試圖為政客貪瀆或不名譽行為尋找理由的支持者,終究也應體認,在法庭外一廂情願地辯護乃至抗爭,並不能讓不義變得正義。
結語
任何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都需要有能力在喧囂中辨別是非,在眾聲喧嘩中守護那些不容妥協的底線,司法獨立正是其中一個關鍵。京華城案的最終意義,或許不在於任何個人的罪與罰,而在於它給台灣社會上了一堂沉重的公民課。法律的尊嚴不是政治的工具,司法的判決不是政治博弈的籌碼,而每一個試圖以政治凌駕法律的人,終將在歷史的清單上留下自己的污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