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三雄/一九七〇年台大法學院學生代表會主席
前彰化律師公會理事長陳昱瑄與宗教導師李世宗之子李易儒,因涉嫌於新冠疫情期間,利用慈濟基金會急購BNT疫苗的心理,共同詐騙慈濟高額顧問費及價差,目前已在檢警偵辦中。
陳昱瑄是台中市長盧秀燕聘任的顧問律師。李世宗則是中部地區特異宗教人物,主要教導《道德經》、《金剛經》,以「心靈導師」聞名,門下信徒眾多,陳昱瑄就是其中一員。
疫情期間,李易儒透過管道認識慈濟基金會執行長顏博文後,謊稱自己是上海復星公司大股東,曾跟郭台銘一起前往上海洽購BNT。他又找來陳昱瑄,二人誆騙慈濟可協助採購疫苗,並向證嚴法師行「下跪頂禮」。慈濟基金會誤信李、陳二人,支付了三千萬美元(約台幣十.六億元)的「委託顧問費」,以及高於市價三千萬美元(約新台幣十億元)的貨款。
檢調於今年四、五月間,大舉搜索陳昱瑄住所等卅二個地點,在李世宗的「天空樹」豪宅內,發現四處隱密保險箱,分別位於書房倉庫、精油房間、李妻客房、李世宗的床底。檢調總共查扣九三〇八萬元現金、一五八.八公斤黃金,以及Range Rover、賓士等豪車兩部,並已扣押被告等人名下的金融帳戶及不動產,總金額高達十.八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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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榮捷
近來一份司法民意調查引起社會廣泛討論。超過八成民眾支持「亂世用重典」的嚴刑峻罰思維,超過九成民眾認為,目前司法判決與人民期待的公平正義存在嚴重落差;面對詐騙、毒駕、酒駕、虐童及性侵等重大犯罪,不少民眾支持提高刑責,甚至有相當比例的人主張評估引進鞭刑。
這些數字,究竟代表台灣社會變得愈來愈殘酷,還是反映了人民對司法制度的深層焦慮?我認為,真正值得關心的不是「要不要鞭刑」,而是「為什麼人民開始期待重刑」。
一、當法律失去嚇阻力,社會的集體焦慮
中國古代流傳一句話:「亂世用重典,盛世施仁政。」不少人將這句話簡化理解成「社會愈亂,就應該用愈重的刑罰」。然而,若深入中國法制史,便會發現古人真正關心的並非刑罰本身,而是法律是否仍具有維護秩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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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電子報》29日公布最新「6月國政民調」,調查民眾對賴清德總統執政2年多來及民進黨政府施政的不滿項目,在16項施政議題中,「不願意執行死刑」以70.9%居首,成為民眾最大不滿來源。台灣是有主張廢死的團體,但民進黨也不是完全主張廢死,為何賴不願意執行死刑呢?
■台灣為什麼對廢除死刑(廢死)普遍不被接受?
台灣廢除死刑(廢死)普遍不被接受,而政府所面對的困難並不只是宣導不足,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整體信任問題。
這可以歸納為幾個面向加以說明:
一、矯正制度未能建立公信力(最重要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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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索
近來圍繞羈押制度的爭議不斷,有人認為羈押制度遭到濫用,應該限縮檢察官與法院的羈押權限,以保障人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然而,若進一步走向「串供免押」,甚至將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排除於羈押理由之外,社會恐怕必須面對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司法究竟要如何查明真相?
刑事偵查最害怕的,不是嫌犯保持緘默,而是涉案人員彼此聯繫後統一說法。尤其在貪瀆、詐騙、洗錢、黑道組織犯罪以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人共同參與。如果主要涉案人獲得充分時間與機會聯絡其他關係人,透過通訊軟體、第三人傳話或其他方式協調口徑,即使後續檢警掌握證據,也可能因供詞高度一致而增加調查困難。司法制度設置羈押制度的目的,並非預先懲罰被告,而是避免偵查程序遭到破壞,這也是世界多數民主法治國家的共同作法。
支持限縮羈押者經常強調人權保障的重要性,這個理念當然值得尊重。但人權保障與司法調查並非零和關係。法律設計的重點應是提高羈押門檻、要求法院提出具體事證,而不是完全放棄防止串供的工具。如果司法機關必須眼睜睜看著涉案人持續聯絡共犯、接觸證人,卻無法採取必要措施,那麼受損的不只是偵查效率,更是整體社會對司法公平性的信任。
試想一個極端情境,如果某重大貪瀆案涉及數十名官員與業者,檢方掌握被告正在聯繫相關人員協調供詞,甚至已經有證人遭受壓力,但法律卻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羈押理由。那麼未來司法機關將如何阻止證據被破壞?如何保障願意出面作證的人?又如何向社會證明法律能夠有效追究權勢者的責任?當制度失去預防串供的能力,受害的將不只是個別案件,而是整個法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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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司想傳媒
前總統馬英九日前指控馬英九基金會前執行長蕭旭岑、王光慈破壞財政紀律,此事引發軒然大波。隨後,馬英九的妻子周美青與胞姊馬以南共同發表聲明,期盼馬前總統能正式退休、安享晚年。此外,外界盛傳馬以南已於上週五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據了解其聲請案由為「輔助宣告」,而台北地院隨後也證實該案已分案完畢。
然而,馬英九本人卻在隔日發布聲明,堅決否認罹患失智症。馬英九基金會更隨之公開一段影片,強調其平日對談流暢、毫無障礙;影片中,馬英九在用毛筆簽名後,還詢問身旁的律師:「這樣可以證明我沒有失智吧?」
不過,長者是否罹患失智症,其實很難單從外表判斷,特別是像馬前總統這樣長年維持運動習慣、保養得宜的長輩。再者,失智症患者的認知功能並非處於持續且穩定的異常狀態,因此要證明當事人在做出特定行為的「當下」是否具備完全的意思能力,確實相當困難。若想確認長輩的身體狀況,仍應前往神經內科、高齡醫學科或老人記憶門診,由專業醫師進行評估與診斷。
假設長輩確實出現失智徵兆,家屬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是非常正確且理性的作法。依據《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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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清龍
最近監察院發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國安案件量刑長期存在偏低問題,平均刑期僅約六個月至一.五年,與歐美民主國家動輒十、廿年甚至終身監禁相比,差距高達十二倍以上,甚至低於貪污與毒品犯罪刑度,難以形成有效嚇阻。
為什麼台灣國安案判得這麼輕?可歸納以下四點:
一、法規設計的先後順序: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台灣的《國家安全法》被視為行政管制法而非刑事重罪法。雖然近年已修法加重刑責(例如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律不溯及既往,許多現在判決的案件仍適用舊法,或是被法官以較輕的《業務過失》或《偽造文書》定罪。
二、「犯罪意圖」與「既遂」的認定極其困難:國安案件中,法官常要求檢方證明被告有「危害國家安全之意圖」或「實際造成損害」。如果共諜在交付機密前被抓,法官常認定為「預備犯」或「未遂犯」,導致量刑大幅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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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
最近一則新聞引發社會譁然: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將回收站內一台仍堪用、殘值僅32元的電鍋轉送給她,竟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消息曝光後,輿論普遍批評此案「小題大作」、「用大砲打小鳥」,甚至直言司法「欺負老實人」。
這起事件不禁讓人聯想到倫理學中的「電車難題(Trolley Problem)」。在這個思想實驗中,你必須在犧牲一人與五人之間做出選擇,無論如何都難以稱之為「正確」。而韓劇《夢想成為律師的律師們》中,年輕律師姜孝敏的回應,正好反映出社會對「法、理、情」三者平衡的渴望。她說:「法律並不完美,道德標準與法律標準並不總是相符」,這句話不只是劇中台詞,更像是一記敲響司法良知的警鐘。
在現實中,當一名清潔隊員因送出一台殘值僅32元的電鍋而被控貪污,社會不禁要問:我們的法律是否過於僵化?是否忽略了人性與情理?而這正是「電車難題」的延伸,當制度與人情衝突時,我們該如何選擇?如果由被譽為「美國最暖法官」的法蘭克・卡普里奧來審理此案,結果是否會更貼近人性與正義?
林石猛律師曾撰文〈32元的「貪污罪」─台灣司法之不食人間煙火〉,指出自己任職高雄地院法官時,曾審理一件公務員沖洗公家照片四幀、價值僅約10元的案件,因認定欠缺「實質違法性」,判決無罪。該案援引最高法院判例及日本「一厘事件」的社會學觀點,強調刑罰不應處理所有雞毛蒜皮之事。林律師的堅持令人敬佩,也讓人看見司法中仍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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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戰結束後,國際人權保障法制興起,由聯合國憲章(1945年)→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1966年通過、1976年生效)。在16年前,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
該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由此顯示,我國人權保障接近國際水準,加上民國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制度更加強化,都是促使「人權立國」目標向前行的力量,讓台灣民主可更加鞏固。
目前,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已具備國內法效力者另有四種,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完成締結程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兒童福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等。而「反酷刑公約施行法」目前正由民間人權團體推動立法,值得大家關注。
最近,在大罷免運動裡,反罷免者一再強調,賴政府進行司法迫害,侵害人權的多項個案,且有意施行獨裁、專制及戒嚴,不知其論點何在?照理說,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尤其「公政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義務原則」及第14條規定「公正與公開審判及無罪推定」等,均與人權保障有密切關係,亦即人權保障法制良好運作,不會發生專制、獨裁與戒嚴情事,當前台灣現況,也不例外。
再者,憲法訴訟制度在加強人權保障,可發揮很大的功能,而反罷免的立委們卻「修惡」憲法訴訟法,且拖延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如此「弱化法律、聲張被迫害」之作法,讓人覺得很奇怪。反罷免的立委們削弱憲法法庭的運作能力,為了圖謀政黨私益,值得大家關切。如此霸權心態造成濫權情形,人民只得發動罷免,將其趕出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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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擷安
當AI不再只是工具,而是能主動產出內容、模擬人類語言,甚至參與商業活動時,法律責任該如何劃分,便成了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近期美國Anthropic公司在著作權案中獲得初步勝訴,法院認為其AI訓練屬於「合理使用」,一時之間被許多科技界人士視為對AI發展的鼓舞。但撇除美國法院的判決細節,這起事件所揭示的核心問題其實也攸關台灣未來的法律挑戰——當AI產出內容時,若造成侵權、誤導或損害,究竟由誰負責?而我們的現行法制,真的準備好了嗎?
台灣目前的著作權法雖有針對「合理使用」設下例外規定,但這些規範大多建立在傳統人為使用行為的假設之上,例如學術研究、新聞報導、教學使用等。AI的運作模式則截然不同,它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大量擷取、分析、重組他人內容,並產生新形式的「創作」——然而,這樣的過程是否仍符合合理使用?AI是否真正具備「轉化性」?這些問題在目前法律中仍沒有答案。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對於AI是否有「行為能力」並無明文規範,一旦發生爭議,責任就只能回溯至開發者或使用者,但這樣的歸責方式在複雜的AI應用場景中,可能難以落實,也無法公平反映風險與控制能力之間的對應關係。
進一步來說,AI的內容生產能力,已經對傳統創作生態造成實質衝擊。許多創作者憂心,自己的作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AI模型訓練的素材,而自己卻無從得知、無從拒絕、也無從獲得報酬。這在台灣也是極具爭議的灰色地帶。目前仍缺乏類似歐盟「資料挖掘例外條款」的設計,創作者無法主張「拒絕被AI使用」的選擇權,也沒有機制可對使用行為進行監控或申訴。換言之,當AI模型默默地「讀」了你的作品,它既不用告知、也不用負責,創作者只能眼睜睜看著內容被重組再利用,而無力可施。
這樣的制度空窗,勢必會在AI商業化應用愈發廣泛的今天,引爆更多的社會與法律矛盾。若我們希望在兼顧創新與權益的前提下推動AI發展,台灣的政策方向勢必需要盡快回應兩個核心問題:其一,是資料取得的合法性如何建立明確的原則與監管機制;其二,是AI生成行為的法律責任,能否透過制度設計有效分配到最能控制風險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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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暗流浪者
藍白強行通過「法庭直播」修法到底得罪了多少法律人?從這個新聞就可以看出端倪。
國民黨立委鄭正鈐2017年為了選舉、周轉,以支票借款方式,向台中「名媛」鐘家蔆陸續調款1500萬元,鐘女要求歸還未果,提清償借款訴訟,新竹地方法院判鄭必須全數歸還。鄭事後稱是「雙方對於往來關係財務上認知不同」,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行言詞辯論,雙方委任律師出庭。鄭的律師王耀星卻要求「不公開審理」,審判長質疑「不是要法庭直播?」
法院組織法第86條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審判長認為本件財產事件、清償借款,不符合不公開審理的事由,且媒體記者本來就會旁聽開庭過程。合議庭評議後,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駁回請求。
可見藍白所謂的「法庭直播」只是用來鬥爭跟公審別人的,當自己面臨官司時就變成必須「不公開審理」了。明明是自己修的法,卻不敢以身作則讓陽光照進法庭,還因此被審判長嘴,真的是自作自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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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中瑋
賀瓏、Albee、天殘事件近日鬧得沸沸揚揚,佔盡版面,尤其賀瓏公開前女友天殘遺書以自證絕非劈腿渣男之行徑,更引風波與爭議,但較少人注意到賀瓏公開遺書之行為,可能涉及侵害天殘遺書的著作人格權而有法律責任。
依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一一二○八○七函釋指出:「所詢二二八受難者之遺書,如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由實際創作人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白話來說,只要遺書是本於自己獨立思維、智巧之創作,足以表現自己個性、獨特性,而非抄襲別人,那就屬於「語文著作」,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天殘以遺書形式,將自己之思想與情感表達於外部,有智慧之投入,足以表現個人特質,自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種,即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及何時發表,立法目的是尊重著作人的隱私及意願,讓其可以決定是否要公開其作品,以及如何公開。
實務上,就有男生追求女生未果而寫信罵女生,女生將男生寫的信件在批踢踢實業網站向公眾公開,提醒網友注意,法院判決女生侵害男生信件之公開發表權(智慧財產法院一○四年度民著上字第十三號民事判決)。此外,在網路上發布他人寫給營業員的情書,亦同樣遭法院判決侵害他人情書之公開發表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五號民事判決)。上述案例顯示,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公開信件、情書,有涉及法律責任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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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新聞網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長張淵翔,涉嫌查詢戶政系統個人資料,協助罷免連署,遭基隆地檢署聲請羈押。法院表示,張淵翔犯罪嫌疑重大,考量坦承犯行,准以4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資深媒體人黃智賢直呼,比死亡連署更恐怖,「警察抓強盜,我自己當然不會抓自己。真是完美的犯罪。這是比警察變成合法持槍的流氓,更加可怕的事。高官強姦人民的意志。摧毀民主,踐踏人權,莫此為甚。」
黃智賢說,張淵翔因為涉嫌用公權力,調取公民的戶政資料,協助罷免民進黨市議員,而被聲押。張淵翔認罪,40萬交保;注意,張淵翔認罪了、張淵翔認罪了。
黃智賢直言,國民黨在全台灣各處,抄黨員名冊,冒名連署,毫無歉意。這已經讓人瞠目結舌。現在,更讓人驚恐的是,竟然有高官,直接打開戶政資料,進行「更有效率」的冒名連署!這下子,不會有死人了,「我戶政找的,全是活人」。
「更美妙的是,當事者完全不會知道,自己名字被拿去做了什麼犯罪的事。因為我自己是民政處長跟選委會。我自己盜用別人身份,我當然不會去查詢本人。所以,不會被查出偽造。警察抓強盜,我自己當然不會抓自己。真是完美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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