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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的「特留分」,意思就是必須「特」別「留」給繼承人的那份財產,是以法律強制規定,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財產給繼承人的最低比例,目的是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的權益,而對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加以限制的制度。
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數額不足時,繼承人可依法針對不足的數額從遺贈的財產中扣減,維護自身權利。
舉例,被繼承人若有一對兒女,生前立下遺囑,決定把唯一的一筆土地遺產全部留給兒子,此時女兒就可以主張,被繼承人這樣分配遺產已侵犯到她原本應繼承的二分之一,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她應有的特留分,也就是二分之一的一半,從而取得四分之一土地。
但如果主張特留分的女兒,被認定有重大虐待、侮辱或不扶養被繼承人等情,法院就可判決女兒的繼承權不存在,無法主張特留分權益,也就是連四分之一土地的特留分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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