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被害人違反調解約定,未依約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就算加害人尚未全數付清賠償,法官照樣判被害人免刑!
約定先賠一半就撤告
張姓男子駕車違規迴轉,害後方陳姓少年所騎機車煞車不及摔車受傷後,與陳父十五萬元和解,雙方達成張男只要先支付七萬餘元賠償金,陳父就撤回告訴;未料張男履約支付七萬餘元,陳父卻反悔,拒不撤告。基隆地院法官審理認為,雖然張男確實犯下過失傷害罪,但調解成立卻仍讓被告遭刑事追訴,有失公平,依職權判張男免刑。
拿到錢 反悔仍提告
這起過失傷害案發生於五年前,張男駕車行經基隆市暖暖區暖碇路,在雙黃線上違規迴轉,致後方機車煞停不及撞到張男的車摔車,頭、臉受傷。事故後,張男與陳父達成和解,允諾賠償陳少十五萬元,並分廿三期支付賠償金,陳父同意張只要給付十二期七萬八千元就撤回告訴;但當張男依約賠償陳少七萬八千元後,陳父反悔,改稱還有餘款七萬二千元尚未付清,拒絕撤回告訴。
有失公平 判決平紛爭
承審女法官鄭虹真考量張男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填補陳少所受損害,期待陳依調解內容的約定撤回告訴,但陳父拒不撤回告訴,致張積極履行調解內容,卻仍受刑事追訴處罰,恐有失公平;另審酌張男所犯過失傷害犯行,認為情節輕微,情堪憫恕,縱使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張的刑度,仍嫌過重,因此依職權判處張男免除其刑。
法界:法官有GUTS
法界人士說,告訴權屬於公法上權利,無法記錄在私法性質的調解筆錄上,所以實務上,被告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時,如約定被告給付一定金額後,被害人就會撤回告訴,通常被害人須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撤回告訴,一旦被害人違反約定不撤回告訴,因過失傷害罪告訴權屬於公法上權利,沒辦法以任何方式強迫被害人撤回告訴,導致被告將被法院判處罪刑,被告因此會另對被害人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承審法官為免再生糾紛,很有「GUTS(勇氣)」地主動做出等同於撤回告訴的免刑判決,弭平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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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刑案調解成立,被害人毀約不撤告,怎麼辦?被告若要預防被不講信用的對方「突襲」,律師何皓元建議,被告與他人調解成立時,被害人若已同意撤告,最好在調解內容中載明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意旨,經過法院核定後,即可直接視為調解成立時已經撤回告訴,更能避免後續因反悔而再產生紛爭以及花費時間、金錢。
被害人若已同意撤告
調解內容載明免紛爭
何皓元表示,為有效解決民事、告訴乃論的刑事糾紛,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到鄉鎮區公所進行調解,一旦兩造在調解委員面前達成「調解成立」共識,調解委員會將作成的調解筆錄送法院核定,只要無牴觸法令、違背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等情,調解筆錄即等同確定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雙方也可到法院進行調解,調解成立後,亦等同確定判決,只要對方不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即可持調解筆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何皓元指出,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何皓元說,如果被害人不遵守約定,於被告履行調解條件後,仍不依約撤回告訴,法院雖不能強迫被害人撤回告訴,但本可依職權就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各罪,斟酌個案情形,認為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時,為免刑之諭知。本案雙方已經將撤回條件(賠償十二期)寫入調解條件中,法官本於法律規定及職權為如此裁量,更能於個案中平衡及實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