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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關於中國國民黨立委在立法院新會期提出,將中國籍配偶入籍年限從六年縮短到四年一事,民眾黨團表態支持。國民黨及民眾黨都稱中配為「台灣的家人」,甚至以「平等」、「人權」、「反歧視」等字眼做為修法藉口,台灣團結聯盟代理主席周倪安今(3/1)表示,中國剛假冒漁船侵入我國領海,此事正在釐清當中,又這幾年香港的醫療因為大量中國人移入而接近崩潰有前車之鑑,台灣的健保費入不敷出而年年調漲,國、眾兩黨以人權作為藉口,完全將國家安全、醫療資源、人民心聲置於度外,令台灣人憤慨。

周倪安說,如果中國配偶要比照外國配偶四年領到身分證,那依照國籍法,中國視為外國,申請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再歸化為我國,才能取得我們的國籍;現在僅放棄中國的戶籍,就要享有我國國民的所有權利——健保、投票等等,對台灣而言,根本就是引狼入室,開門揖盜!要知道全民健保是台灣人的社會福利而不只是保險的作用。周倪安說,台灣的全民健保不是全球健保。

筆者在此完全贊成台灣團結聯盟周倪安主席的主張!所謂「轉型正義」,指的是依據「轉變後的標準」而翻案的新裁決。所以「轉型正義」就是「全民整體價值觀的重建」,不只司法案件如此,就連國家定位也是如此。台灣就是沒做好轉型正義,以致1949年流亡來台的中國難民盤據高位、坐享其成,政府到目前為止都還未給予嚴厲譴責並追究責任;如今竟然還要「歧視本國籍配偶、獨厚中國籍配偶」(犧牲本國籍婦女從小盡諸多義務才享有的福利,去圖利中國籍配偶),誠然令人感嘆再感嘆!

為何說是「歧視本國籍配偶、獨厚中國籍配偶」?這就要從台灣國際地位重新認識談起。

1949年美國政府發表的對華關係白皮書,原本已經放棄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的支持。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基於圍堵共產勢力,重新支持敗逃到台灣的蔣介石的中華民國。韓戰聲明提及「福爾摩沙(台灣)若遭共產勢力占領,將會對太平洋區域及美國於此區之維和勢力造成直接威脅……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以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或經過聯合國討論後,再作決定。」

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規定如下:

第2條 【領土放棄】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編者註:美國參院在1952年3月20日批准)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1952年簽訂的〈中日和約〉規定如下: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由〈中日和約〉第二條得知,日本國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是依據〈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與第 26 條的規定而來,同時並無任何字句明確提及台澎主權移交之對象,也就是並未確定台灣地位的最終歸屬。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規定,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的條文,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否則任何雙邊條約之規範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

所以如果日本將「台灣、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參與〈舊金山和約〉的其他48個國家,也將同樣共同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任何相關的文件,不管中國(不管是PRC政府或ROC流亡政府)如何進行片面的解讀,都不能解讀為「台灣、澎湖」歸中國所有;否則其他48個締約國皆有權利援引〈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之規定,宣稱「台灣、澎湖」歸其所有。

因此中國籍配偶非但不是本國人民,甚至還是敵國人民。面對敵國人民能不戒慎恐懼嗎?請問國民黨及民眾黨,敵國人民為何會是你們的「自家人」?對敵國人民採取料敵從寬,這算「歧視」嗎?難不成要等被敵國來的枕邊人在胸口捅上一刀,才不算「歧視」?

根據〈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規定,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的條文,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否則任何雙邊條約之規範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

所以如果日本將「台灣、澎湖」的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參與〈舊金山和約〉的其他48個國家,也將同樣共同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因此任何相關的文件,不管中國(不管是PRC政府或ROC流亡政府)如何進行片面的解讀,都不能解讀為「台灣、澎湖」歸中國所有;否則其他48個締約國皆有權利援引〈舊金山和約〉第 26 條之規定,宣稱「台灣、澎湖」歸其所有。

1954年美國進一步和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條約最有趣的就是,美國繼續承認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但並不承認中華民國棲身的台灣歸屬中華民國所有。於是所謂的中華民國領土就只剩金門、馬祖、大陳島、一江山等。而以上各島嶼又不在條約保護範圍之內。

也就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保護的是台灣、澎湖以及存在於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至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則一塊都不保護。沒多久,中華民國失去了一江山和大陳島。1958年北京當局砲打金門,因為日本軍事顧問團(白團)的大力協助以及美軍的有限度支援後勤補給,毛澤東奪取金門的計畫只好作罷。事後毛澤東為了找台階下,聲稱他不拿金門是因為要讓空中樓閣的中華民國和中國還保有一點臍帶的聯繫。也因此中華民國在金、馬跟中華民國在台灣,就成為截然不同的意義。

中華民國在金、馬,這符合國際法的地位;中華民國在台灣,卻只是非法的借殼上市。

1979年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代表中國,改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視為二戰後接受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命令,代替盟軍接管台灣的「台灣治理當局」。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後,為保護台、澎,美國國會制定了台灣關係法。該法一樣只包括台、澎,不及於金、馬。

臺灣關係法意涵如下:

一、性質:美國的國內法,位階高於華府與北京的三個聯合公報(1972年上海公報、1979年建交公報與1982年的八一七公報)。

二、重要內容:

1.以「台灣治理當局」稱呼統治台灣的政府機關。

2.「台灣」一詞定義為臺灣及澎湖列島。

3.建立一個實質大使館來管理美國和台灣的「事實上的外交關係」。

4.除非另行終止,否則中華民國與美國在1979年之前達成的任何國際條約與協定仍然有效。唯一被終止的條約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5.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6.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7.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8.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三、意義:台灣成為美國的保護地。

其實中華民國已經亡國,只剩在台灣借殼寄居的流亡政府,充其量只能說是「代管政府 (台灣治理當局)」;至於台灣當然也不是國家。

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試問中華民國和台灣哪一個符合國際法要求的四大要素?

所以不管執政黨或在野黨都不用再自欺欺人,就大方承認「台灣沒有國家,只有代管政府」。這就是美國長期以來執行的台灣現狀,當然沒有破壞現狀的問題。

轉型正義就是要釐清這個國際法概念,而不再繼續遭ROC殖民史觀所奴役,以便建立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如此對中國、中國人民乃至中國籍配偶,才能有清楚的認識,而制定起適切的法律與政策。才不會遭野心份子以「台灣的家人」、「平等」、「人權」、「反歧視」等字眼做為障眼法所蒙蔽而傻傻配合修法,落得承擔「歧視本國籍配偶、獨厚中國籍配偶」(犧牲本國籍婦女從小盡諸多義務才享有的福利,去圖利中國籍配偶)的苦果。

張文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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