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擷安

近來,韓國接連推出的「離婚熟慮期(冷靜期)」與俗稱「具荷拉法」的繼承權修正,引發亞洲各國社會高度關注,也迅速成為台灣公共討論的焦點。這兩項制度表面上分別處理「離婚程序」與「繼承資格」,實際上卻共同指向一個更深層的問題:當家庭結構快速變動、婚姻不再是人生必選項時,法律究竟該扮演「勸和者」、「守門人」,還是「底線保障者」?在少子化、晚婚化與價值多元並行的時代,台灣是否真能透過制度設計,逆轉家庭關係的結構性轉變,值得冷靜檢視。

從數據來看,台灣的確正面臨高度婚姻不穩定的現實。2024年離婚率達2.28%,在亞洲僅次於中國大陸,明顯高於日本與韓國。這組數字經常被用來支持「台灣離婚太容易」的論述,進而合理化引進離婚冷靜期的主張。然而,若僅憑結果數字就推論制度失靈,恐怕忽略了更關鍵的社會背景

對當代台灣人而言,婚姻已不再只是經濟合作與角色分工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種高度情感化重視平等自我實現的關係。一旦長期出現權力失衡、情感耗竭或價值衝突,離婚往往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歷經反覆思考後的理性選擇。若法律將此一結果誤判為「衝動行為」,本身就存在制度視角的落差。

從韓國離婚冷靜期與具荷拉法,反思台灣家事法制的真正課題

回顧韓國的經驗,其離婚熟慮期制度確實在形式上成功降低離婚率,但制度成效的解讀必須格外謹慎。韓國自2005年試行、2007年入法、2008年正式實施後,規定協議離婚者須經法院程序,並依是否有未成年子女設定一至三個月的冷靜期,期間甚至可能強制接受諮商。這樣的設計,在重視家庭穩定與社會觀感的文化脈絡下,確實發揮「延後決定」的效果,但韓國官方研究也坦言,其核心影響在於「讓離婚變得困難」,而非真正降低婚姻衝突的發生換言之,法律成功拖慢了程序,卻未必修復了關係,甚至可能只是把破裂往後推延。

這也正是台灣社會對「離婚冷靜期」高度反彈的根本原因。多數民眾直覺認為,能夠走到協議離婚階段,往往已經歷過長時間的忍耐與權衡,而非一時情緒失控。特別是在外遇、精神暴力或高度衝突的關係中,強制冷靜期不但難以挽回感情,反而可能成為制度性折磨,甚至讓弱勢一方暴露在更長時間的風險之中。從法律原則來看,這涉及比例原則人身自由保障的問題:國家是否可以為了抽象的「家庭穩定」,而要求個人承擔額外的身心成本?若缺乏嚴謹的例外排除與保護機制,冷靜期很可能成為「形式正義」下的實質不正義

相較之下,「具荷拉法」在台灣獲得的共鳴反而明顯更高。該法針對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對子女成長完全缺席的父母,限制其於子女死亡後的繼承權,回應的是長久以來法律與倫理之間的落差。這項制度並非干預親密關係的存續,而是透過「權利與責任對等」的原則,修正既有法律對血緣關係的過度形式化理解。對台灣而言,這樣的修法方向或許更值得借鏡,因為它並未強迫任何人留下,而是清楚傳達:親權不是天然紅利,而是必須以實質付出作為基礎。

韓國經驗帶給台灣的啟示,並非「是否要設離婚冷靜期」這麼簡單,而是提醒立法者重新思考家事法制的介入重點。與其在離婚終點設下門檻,不如將資源前移,強化婚前教育、婚姻諮商的可近性與去標籤化,讓求助不再被視為失敗。同時,對於已經無法維繫的關係,制度設計應更著重於離婚後的公平分配、子女最佳利益與弱勢一方的實質保障,而非試圖以程序拖延來換取表面數字的改善。

真正成熟的家事法制,並不是逼迫人們留下,而是在每一個關鍵節點上,確保選擇的自由與後果的承擔都能被公平對待。當法律願意正視婚姻結構已經改變的現實,才能避免用舊制度,處理新世代的人生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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