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清龍

最近監察院發布的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國安案件量刑長期存在偏低問題,平均刑期僅約六個月至一.五年,與歐美民主國家動輒十、廿年甚至終身監禁相比,差距高達十二倍以上,甚至低於貪污與毒品犯罪刑度,難以形成有效嚇阻。

為什麼台灣國安案判得這麼輕?可歸納以下四點:

一、法規設計的先後順序: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台灣的《國家安全法》被視為行政管制法而非刑事重罪法。雖然近年已修法加重刑責(例如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律不溯及既往,許多現在判決的案件仍適用舊法,或是被法官以較輕的《業務過失》或《偽造文書》定罪。

二、「犯罪意圖」與「既遂」的認定極其困難:國安案件中,法官常要求檢方證明被告有「危害國家安全之意圖」或「實際造成損害」。如果共諜在交付機密前被抓,法官常認定為「預備犯」或「未遂犯」,導致量刑大幅縮減。

三、司法人員的專業經驗不足:國安案件涉及軍事、情報與兩岸複雜情勢,對一般法官而言屬於「稀有案件」。在缺乏專門法庭或足夠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法官傾向保守,常將其視為一般犯罪審理,導致量刑低於貪污或毒品罪。

四、證據取得的門檻高:情報案件的證據往往涉及軍事機密或布線偵查,有時為了保護情報來源,檢方無法將所有證據攤在法庭上,導致證據力被削弱,法官只能就現有微弱證據輕判。

除了法定刑度偏低及裁判實務上的落差之外,台灣國安案被輕判也與「國家定位」有關。

首先是「敵人」的法律定義模糊,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架構下,中國被視為「大陸地區」,而非法律定義上的「外國」。這導致在適用《刑法》中的「內亂罪」或「外患罪」時,法官面臨法律適用上的尷尬。

其次為非「戰爭狀態」的認定歧異,歐美法律對於「資敵」有明確重刑,但台灣法院在解釋法律時,常爭論現在是否屬於「與敵國開戰」的狀態。如果認定非戰爭狀態,就難以引用刑度極高的《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

再者,還存在主權認知影響心證,部分法律界觀點受「兩岸一家」或「憲法一中」影響,在認事用法上,可能不自覺地減輕了對「中共滲透」的危害評價,不像歐美國家將其視為絕對的「外部敵對勢力侵略」。

針對監察院的報告,目前政府與學界提出的改善方向包括:

法制面:研議將中共明確定義為「敵對勢力」,並將《刑法》外患罪的適用範圍擴及至大陸地區,避免法律灰色地帶。

司法實務:建立國安專庭,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與背景的法官專責審理,提升對國安威脅的敏感度。

量刑標準:司法院應訂定明確的國安案件量刑參考準則,避免「國安案判得比偷竊還輕」的異象。

行政處分:配合《國防法》與退休金制度,對涉案軍士官實施更嚴厲的剝奪退休金與處份,增加犯罪成本。

如何精進國安案件的審判品質,是一個長期且觸及政治敏感神經的改革。監察院此次點名,無疑是希望逼使司法與行政體系加快腳步,以因應日益嚴峻的跨境滲透威脅。

(作者是信民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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